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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名被扶养人,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

【案情简介】

20079221710分,古某甲驾驶粤B/AXXX号车辆(车主古某乙)在龙岗同乐同德路主力学校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沿同乐同德路自南往北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粤B6KXXX号轿车车头发生碰撞后,粤B6KXXX号车辆再与行人任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任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龙岗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古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某无责。任某某受伤后先后入住深圳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18结束。出院医嘱中有“全休三个月”、“住院陪护两人”等内容。

任某某的儿子于199593日出生,女儿于200448日出生,两人均系农村户口。任某某的母亲于1952313日出生,系农村户口。任某某有一同胞妹妹。

任某某起诉古某甲、古某乙、黄某某、吴某某(粤B6KXXX车车主)、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六被告连带赔偿任某某医疗费108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50元、护理费109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500元、误工费19900元、残疾赔偿金12191.4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9559.49元,合计人民币94830.45元; 2、六被告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原告有多名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该如何计算?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儿子事故发生时12岁,抚养年限6年,原告的女儿事故发生时3岁,抚养年限为15年,原告的母亲在事故发生时55岁,抚养年限为20年。故在事故发生后的15年内,由于被抚养人有多名,且份额总和超过了一人的标准,故按广东省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85.97/年计算15年,再按原告的伤残等级乘以12%,共计6995元。事故发生后的第16年至第20年,被抚养人只有一人,按上述标准计算5年,再按原告的伤残赔偿乘以12%,其所需生活费为2332元,再扣除应由原告妹妹承担的一半,则该部分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166元。以上两部分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8161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保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2829.5元。

二、被告太平保险还应同时支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32871元。

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前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16659元。

四、被告太平保险与太平洋保险应在52000元的赔偿限额内对上述判决的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赔偿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共有三名被抚养人,其中女儿被抚养年限为15年,儿子的被抚养年限为6年,母亲的被抚养年限为20年。子女由原告与妻子共同抚养,母亲由原告与妹妹共同抚养。按广东省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85.97/年计算,各被抚养人的年赔偿额为:

女儿:3885.97/×12%÷2=233.15/

儿子: 3885.97/×12%÷2=233.15/

母亲: 3885.97/×12%÷2=233.15/

三名被抚养人的年赔偿总额为233.15/+233.15/+233.15/=699.45/年。未超过按广东省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85.97/年。

在事故发生后6年内,原告的被抚养人为3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6年至第15年间的9年里,原告的被抚养人为2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第15年至第20年间的5年里,原告的被抚养人为1人。

因而,3名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总额为233.15/×6年×3+233.15/×9年×2+233.15/×5年×1=9559.15

编者认为,本案被扶养人3人的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未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法院的计算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

   (本案例根据囯晖所(2009MS452-1343-221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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