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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未提供事故发生时的收入证明的,误工费怎么算?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8日10时30分许,杨某驾驶粤B/Cxxxx号轿车,沿洲石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石头山工业区路段时,车头与在由南往北横过洲石路的行人刘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7月22日出院。

        2009年8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2009年9月1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玖级和一个拾级,后续治疗费7000元。

【争议焦点】

        受害人未提供其收入证明的,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审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宝安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准确。被告一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本案原告刘某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其所从事的行业和收入,故误工费应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收入1000元/月计算,从事故发生的2009年6月8日计算至伤残评定前一日2009年9月16日,故误工费为1000÷30×101=3366.33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共计59745.33元;

        2、杨某对原告刘某某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7929.84元;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怎么计算?

        1、有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一般收入者: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2)高收入者: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2、无固定收入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深圳,赔偿标准按照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因原告刘某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时所从事行业及收入,故误工费应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收入进行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10)MS698-2608-400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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