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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城”是否转化成功涉及到诸多伤残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


        摘  要:陈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84022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诸多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与“农转城”转化是否成功存在一定的关系,此时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将大幅度的降低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陈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西部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5年8月28日13时1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西乡洲石公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佛庙工业区路口时,车头与由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该路口时车身右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1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1.住院前1个月留陪2人;后期留陪1人;2.出院后休息2个月,注意休息,加强营养;3.定期复查。

        2016年4月1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九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陈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96386.52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1月8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告陈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总额为人民币184022元;

        二、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人民币18402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陈某某的户籍性质虽然是农业户口,但是受害人陈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且有稳定的收入。受害人陈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陈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96386.52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84022元。由此看来,受害人陈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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