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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带您看穿伤残受害人如何成功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

        摘  要:蒋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255199.94元。

       【引    言】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且受害人上有父母,下有小孩需要抚养的,其中抚养费应该如何主张才能获得较高金额,需要专业人士在旁辅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蒋某某,男,1974年11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黎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黎某清,粤LXXXXX号车登记车主。

        被告三:刘某某,粤LXXXXX号车实际支配人。

        被告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4年2月9日,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车从水口龙津往惠州市区方向行驶,行至S120线大湖溪国税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东大队对事故现场勘查后对事故责任作出划分: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事故发生之日起住院至今。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受害人的伤残级别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蒋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黎某某、登记车主黎某清、实际支配人刘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72390.9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1月2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蒋某某各项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责任保险赔偿限额5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蒋某某各项损失145199.94元;

        三、原告蒋某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第三人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拖欠的医药费69460.5元。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蒋某某在事故发生时,父亲67岁,母亲60岁,均需受害人在内的子女三人共同抚养;同时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大女儿6岁,小女儿3岁均需夫妻二人共同抚养。受害人蒋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主张父母与小孩的抚养费共53405.7元,获得法院的支持。
受害人蒋某某诉请被告赔偿272390.9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255199.94元。由此看来,受害人蒋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粤晖民交字第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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