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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案件不通过诉讼索赔,有可能你将损失1-10万元!

        摘  要: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222245.6元。

        【引    言】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案件,受害人要想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只有通过律师诉讼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某,女,1973年10月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三通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刘某某,粤BXXXXX号车的被保险人。

        被告四:董某某,粤BXXXXX号车的被保险人。

        被告五: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3年9月28日,由金某某驾驶粤LXXXXX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由河源往惠州方向行驶,行至G205线2864KM+100M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由被告一驾驶的粤BXXXXX号轻型厢式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罗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做出勘查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金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罗博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6天。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需陪护一人,加强营养。

        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两个十级,花费鉴定费17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机动车所有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5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241599.71元。

        【案件结果】

        2014年10月8日,罗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内直接赔偿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董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赔偿原告102245.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一个九级,两个十级的伤残,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遭受到精神受创,理应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多等级伤残的计算标准,受害人发生事故前在惠州市罗博县城镇工作,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可按照城镇惠州市罗博县城镇计算,最终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13000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粤晖民交字第0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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