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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的好,多出来的钱可不止一两万……

        摘  要:赵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74523.39元。

       【引    言】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致害人都应该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赵某,男,1966年6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陈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何某某,粤L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4年12月3日,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轿车从火车西站方向往惠城区政府方向行驶,行至共联路名典花园小区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8天。出院医嘱:专科门诊随诊,加强营养,住院期间留陪护理。经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赵某把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机动车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83861.04元。

       【案件结果】

        2015年10月30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三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100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50557.6元;;

        二、第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13965.7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本案中,原告于于2014年12月7日至2015年1月4日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出院医嘱注明全休3个月,即误工时间是118天,原告事故发生前系湖南省xx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员工,故其误工费可按照国有同行业在职工土木工程建筑业年平均工作计算,计算出原告的误工费为17106.07元,最终获得法院的全额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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