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要想全额获得法院的支持,请这样做……
摘 要:曾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31177.53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护理费的赔偿也是必要的。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曾某某,女,1960年4月5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罗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2016年5月25日7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平湖水门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平湖水门路佳业路路口时,车头左侧与在平湖水门路由南往北方向通过路口的行人原告曾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罗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曾某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0天,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 2.休息1个月,定期复查;3.加强营养,加强护理。
2016年10月17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曾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罗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44155.1元。
【案件结果】
2017年4月21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15000元;
二、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177.5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根据受害人的出院医嘱,出院后全休一个月,故受害人主张护理期限为30天,依照《广东省201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居民服务业工资62987元/年标准主张护理费5248.92元,该主张合法有据,获得法院支持。
受害人曾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44155.1元人民币,从实际获赔的是131177.53元来看,受害人曾某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4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