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国晖案例 >> 正文

您若不做这件事,直接损失的医疗费你也有可能不能全部获赔!

        摘  要: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66259.26元。


       【引    言】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一定会涉及医疗费赔偿的问题,然而,医疗费损失要想全部获得,除了相关发票凭证要保存好,还少不了律师的辅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王某某,男,1971年3月14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卢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2年11月17日,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357省道由镇隆大路背往永湖方向行驶,行至s357线34km+300m(惠州市惠阳区镇隆大路背路段)处,与相对方向由被告一驾驶的粤LXXXXX号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做出事故认定,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一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34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

        2013年3月6日,广东惠中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原告为此共支付鉴定费20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王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卢某某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97131.15元。

       【案件结果】

        2013年8月5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残疾赔偿金101000元,合计110000元。被告卢某某应赔偿远噶王某某医疗费84934.59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680元、残疾赔偿金60384.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误工费13214.27元、被告扶养人生活费10088.33元、护理费3848.80元、交通费68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97530.87元,扣减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赔偿原告王某某10000元医疗费,余额187530.87元的30%即56259.26元。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为56259.26元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医疗费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受害人提供医疗机构的相关票据获赔医疗费74934.59元。

        本案中, 受害人王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赔偿,最终成功的获赔166259.26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粤晖民交字第481号。)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护理费要想全额获得法院的支持,请这样做……

下一篇: 伤残受害人要想实现“农转城”,您只需做这一件事情……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