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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孩童发生车祸导致伤残的,母亲因做了一件事赢得了胜利……

        摘  要: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02879.51元。

       【引    言】

        在幼童车祸伤残案件中,应特别留意构成的伤残是否会留下后遗症的问题。为了保障日后可主张后续治疗费,幼童的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更适宜委托专业律师诉讼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某,男,2013年5月30日生,农业户口。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受害人的父亲。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受害人的母亲。

        被告一:张某某,粤Bxxxxx号车辆驾驶人。

        被告二: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6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碰撞行人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阳三和医院,深圳市儿童医院和深圳市龙岗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5天,出院医嘱:1.继行社区康复治疗,继行促进骨折愈合治疗;2.专科门诊治疗,避免再损伤;3.不适随诊。

        2015年10月13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共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某把驾驶人张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113600.11元。

       【案件结果】

        2016年3月10日,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残疾赔偿金24491.20元、护理费660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41491.2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赔偿原告李某某医药费9393.71元、营养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合计15493.71元。

        二、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赔偿款为15493.71元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案中,由于受害人李某某仅为一名2周岁的孩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因车祸致残的索赔事宜,依法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也即李某某父母)代为处理。受害人父母考虑到日后可能出现后遗症、并发症等相关问题,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最终,从受害人李某某主张损失的金额与实际获赔的金额来看,其诉讼索赔是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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