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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成功索赔?

        摘  要: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35219.24元。

       【引    言】
  
        交通事故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住院治疗必然会产生超出正常生活的伙食支出,这是事故导致的直接后果,赔偿义务人理应进行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某,男,1951年11月2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肖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万某某,粤B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万某,粤B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6年6月23日9时35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在福田区竹香一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风临左岸花园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在该段路同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福田中急诊治疗,次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支具佩戴六周,根据情况去掉支具;定期复查,出院后没两周复查一次;住院期间陪护1人,建议出院后陪护。

        2016年10月8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肖某某、所有人万某某、被保险人万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51641.2元。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告李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135219.24元;

        二、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135219.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提交了《疾病(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门诊疾病证明书》、《病历》等证据材料证明自身的治疗情况。原告住院22天,住院伙食补助按照广东省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确定,最后成功获赔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李某某诉请被告赔偿151641.2元人民币,而实际获赔的是135219.24元。由此看来,受害人李某某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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