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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对于退休老人如何成功获赔护理费的赔偿?

        摘  要: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28494.39元。

       【引    言】

        对于退休老人发生交通事故,最先关注的法定赔偿项目还是护理费。毕竟老人各项身体机能都在退化,生活更加无法自理,此时护理费也是一项值得关注的项目。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某,女,1948年4月16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市政服务中心,粤B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深圳市xx清洁有限公司,粤BXXXXX号车被保险人。

        被告四: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11月30日09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柏溪路由西往东方向倒车行驶至183-5号路段时,货车尾部与同方向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光明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光明新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0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避免劳累或剧烈运动,建议休息3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不适随诊。

        2016年2月7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所有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4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1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8494.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某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到70岁,因为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构成2个十级伤残。根据出院医嘱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积极主张护理费的赔偿,最终成功获得护理费3246.17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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