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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为什么的需要专业律师介入?

        摘  要:赖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获赔110000元。

       【引    言】

        对于交通事故伤残的案件,受害人更适宜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但若在专业人士(律师)介入下进行调解的话,也是一种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赖某某,男,1964年7月10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洪某某,粤Lxxxxx号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

        被告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6年2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车从环城西路丽日商场方向往环城西路西湖方向行驶至环城西路惠州宾馆门前路段实施左转弯时与由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与原告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中心人民住院治疗,住院12天,出院医嘱:1.住院带药;2.保持伤口干洁,定期伤口换药,术后14天拆线;3.住院期间陪护1人,出院后加强营养,出院后建议休3个月,不适随诊。

        2016年6月12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赖某某把驾驶人洪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33819.36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24日,经过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签订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110000元;

        二、本案受理费1488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赖某某在事故中造成10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受害人赖某某可以向侵权人主张因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赖某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最后,受害人赖某某在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获赔了110000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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