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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什么只有委托律师诉讼才能获得?

        摘  要:李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540218.47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往往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若受害人选择私自和解或调解处理事故争议,极有可能得不到该项目的赔偿。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李某,男,1956年9月12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冯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5年3月16日20时48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小型普通车从一线往二线方向行驶,途径东莞市凤岗镇雁田南山锦湾路段靠双黄线第一车道行驶,车头与在黄线上停车准备横过马路的李某身体发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东莞市广济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17日转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3天。出院医嘱:右前臂吊带制动1月,卧床休息,出院后继续至骨关节科门诊治疗;半年内避免剧烈运动,全休3个月;如出现腹痛等不适,及时就诊;住院期间24小时陪护1人。2015年5月 16日至25日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第2次住院治疗,共住院9天。出院医嘱:每月我科门诊复诊,请就诊脊柱外科门诊;全休1月,加强营养治疗,不适时,随时就诊,住院期间陪护1人。

        2015年10月8日,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七级,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李某把机动车驾驶人冯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550986.4元。

       【案件结果】

        2016年10月17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原告李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540218.47元;

        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110000元;

        三、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430218.4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李因事故构成了7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通过诉讼除了可以主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损失外,还可以主张伤残损害赔偿项目的损失,如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需注意,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才能获得。若受害人不懂法律,也不委托专业律师进行诉讼,那么其极有可能得不到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这里至少损失1—10万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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