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国晖案例 >> 正文

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事故赔偿如何才能获得高金额?

        摘  要: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21797.7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中,当事人可根据相关法律主张相应的赔偿项目。要想各个赔偿项目按照法定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必然离不开诉讼途径以及律师协助。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魏某某,女,1962年5月10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王某,粤FXXXXX号车驾驶员。

        被告二:襄阳市xx运输有限公司,粤FXXXXX号车所有人。

        被告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

        2015年12月8日19时46分许,被告一驾驶粤FXXXXX号重型罐式货车从G205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G205线2914KM+100M处从中央缺口处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钟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车(乘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好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4天。出院医嘱:1.继续专科复查治疗;2.住院期间留陪护1人;3.建议休息半年;4.不适及时就诊。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魏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王某、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3月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三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原告魏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魏某某支付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54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5400元;

        二、第三被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魏某某支付人民币639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魏某某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是受害人依然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最后在国晖律师协助下,通过诉讼途径主张上述法定赔偿项目以及相应计算标准。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266号。)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什么只有委托律师诉讼才能获得?

下一篇: 能否成功实现 “农转城”的转化,就看这2个标准!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