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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成功实现 “农转城”的转化,就看这2个标准!

        摘  要:汪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109022.48元。

       【引    言】
  
        在交通事故伤残案件中,诸多赔偿项目的具体金额与“农转城”转化是否成功存在一定的关系,此时若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处理,将大幅度的降低索赔的难度。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汪某某,女,1954年8月11日生,农村户口。

        被告一:李某某,粤S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2016年7月1日07时3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SXXXXX号车沿横岗四联路由北往南方向行至横岗四联路413号路段时,该车右侧车身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该车部分损坏及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六联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1天。出院医嘱:加强营养,适当功能锻炼;建议休息两个月;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每月复查一次,不适随诊。

        2016年10月12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后续治疗费约10000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汪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确认原告汪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应得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09022.48元;

        二、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汪某某97935.78元;

        三、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汪某某11086.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汪某某因事故构成9级伤残,虽然受害人汪某某的户籍性质是农业户口,但是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经在深圳居住并工作一年,理应按照深圳市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项目。

        受害人汪某某在国晖律师协助下,提交了《内地居民采集表》予以佐证,并积极主张各赔偿项目按城镇标准赔偿,最终该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粤晖民交字第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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