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国晖案例 >> 正文

农村受害人因车祸死亡的,看国晖律师如何获得城镇标准赔偿的!

        摘  要: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因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537906.73元。

       【引    言】
  
        在车祸事故死亡案件中,死者家属通过诉讼获得全赔的几率高99%,而私下调解获全赔的几率则较低了,尤其当死亡受害人满足“农转城”条件时,其中的利弊需慎重选择。

       【案件简介】

        原告一:赵某某,男,1938年4月13日生,系死者之父,农村户口。

        原告二:袁某某,女,1940年3月9日生,系死者之母,农村户口。

        被告一:吕某某,粤Lxxxxx号驾驶人。

        被告二:曲某某,粤Lxxxxx号所有人。

        被告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2015年4月25日20时42分许,吕某某驾驶粤Lxxxxx号小型轿车从下角方向往上排方向行驶,至鹅岭西路天元杰控路段时,与沿江红花湖路从金榜路往江北方向行驶由赵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温某某受伤,赵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28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南大队现场勘查取证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主要责任。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2原告把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599657.9元。

       【案件结果】

        2015年9月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第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袁某某因赵某死亡的医疗费361.7元,在死亡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袁某某因赵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5361.7元;

        二、第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5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袁某某因赵某死亡的各项损失457545.03元;

        三、被告吕某某、曲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赵某某、袁某某因赵某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四、驳回原告赵某某、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件,为了保证死者家属的利益最大化,其家属更适宜委托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诉讼索赔。尤其是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虽然死者属于农村户口,但是在惠州市工作并居住满1年以上,有稳定的收入,理应按照城镇标准赔偿,应当积极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获得赔偿。

        本案中,死者家属通过委托国晖律师诉讼索赔,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537906.73元与实际获赔的赔偿额599657.9对比来看,死者受害人近亲属的索赔是非常成功的。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粤晖民交字第0362号。)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您不能不知道“农转城”可决定事故赔偿款的高低!

下一篇: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为什么离不开律师的协助?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