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首页 >> 国晖案例 >> 正文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为什么离不开律师的协助?

        摘  要: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获赔96600元。

       【引    言】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受害人要想获得法定的赔偿项目以及计算标准,最好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赔偿纠纷。但是,如果调解有专业律师介入协助,也不失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杨某某,男,1971年11月21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叶某某,粤B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16年5月13日22时36分许,被告一驾驶粤BXXXXX号车沿龙岗区横岗街道沙河路安康路口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沙河路安康路口路段时,该车辆前车头与行人原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与原告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99天。出院医嘱:休息一周,适时继续治疗,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陪护1人。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杨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叶某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116431.52元。

      【案件结果】

        2017年6月28日,经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人民币96600元,被告自收到本调解协议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至原告的账户。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杨某某虽然未构成伤残等级,但是也造成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杨某某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的损失。

        最后,受害人杨某某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在诉讼过程中接受法院的建议与赔偿义务人一方进行调解,最终获赔了96600元。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319号。)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农村受害人因车祸死亡的,看国晖律师如何获得城镇标准赔偿的!

下一篇: 速看:交通事故收集证据的技巧为什么这么重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