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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交通事故收集证据的技巧为什么这么重要?

        摘  要:林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聘请国晖律师介入,最终在法院的判决下获赔42822.64元。


       【引    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案件中,由于受害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不清楚索赔的流程,尤其是收集证据缺乏有效的证明力。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建议受害人在律师指导下开展索赔。

       【案件简介】

        原告(受害人):林某某,女,1997年6月24日生,城镇户口。

        被告一:彭某某,粤LXXXXX号车驾驶员及所有人。

        被告二: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三: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6年6月24日18时00分许,被告一驾驶粤LXXXXX号小型桥车从惠州市东平加油站经永新路往东江沙公园方向行驶,行至永新路东平加油站路口路段时,与一辆从东坡路方向经永新路往大湖溪方向直行由詹某某驾驶的惠州M4282号电动车(车后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詹某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经过现场查勘和调查取证后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詹某某以及原告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40天。出院医嘱:1.住院期间留1人陪护,加强营养,建议休息三个月;2.伤后6个月骨科门诊复查右踝关节平片,了解骨折愈合情况,适当患肢功能锻炼;3.不适随诊。

        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林某某把机动车驾驶人冯某以及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费等损失。

       【案件结果】

        2017年5月18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伤残赔偿费用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某某28817.64元;

        二、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商业险50万范围内向原告林某某赔偿14005元,向第三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支付56216.4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林某某虽然只是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伤害,但在国晖律师的指导下,积极收集各法定赔偿项目损失的证据,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

        这里需特别提醒,受害人自行收集证据容易在证据上面吃大亏,比如证据收集不够完整或者证据缺乏证明力,以丧失某些赔偿项目的赔偿权利。因此,在证据方面,受害人更适宜委托律师处理。

       (本案来源于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粤晖民交字第0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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