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被告黄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中,本所律师代理被告黄某,在深圳市交警作出因被告驾车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在该赔偿诉讼中,依据大量事实和证据,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尽管交警部门已作出责任认定,但是该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当晚,交警没有对现场进行勘察,没有目击证人,不能认定逃逸的代理意见,最终使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使本案成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案件中,可以不采信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的具有深远和广泛影响力的典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