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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复字〔2005〕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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