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2009年3月1日,被告一黄某某驾驶粤BMWxxx号车辆(车主为被告二孙某某)沿宝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海城路口时,与沿海城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由司机李某某驾驶的粤Bxxxx号轿车(搭乘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接收治疗,于2009年1月22日出院。共住院治疗93天,需加强营养,住院期间每天陪护一人,需休息四个月。
2009年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6月11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拾级。
【本案焦点】事故责任由谁承担,赔偿标准如何界定?
【律师意见】
这起道路交通事故共有三个被告,被告一黄某某是车辆粤BMWxxx号轿车的驾驶人,被告二孙某某是车辆粤BMWxxx号轿车的车主,被告三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肇事车辆粤BMWxxx号轿车的保险承保人。因为此次事故已对原告生理和心理造成了非常重大的创伤,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9726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事实清楚,所需赔偿项目合情合理,证据真实可靠。而三被告至今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1、2009年4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经过现场勘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黄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原告的伤残等级为拾级。根据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729.31元/年计算,应赔偿20年,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是:26729.31元/年x20年x10%=53458.62元。其他赔偿项目在赔偿项目清单中已经列明,并有相关票据为证。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汤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81556.62元;
2、被告平安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币23184元;
3、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某人民币58372.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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