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交通肇事
部门规章
律师聘请
执业感言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伤残评定
常见问题
赔偿项目
交强险
商业保险
责任及认定
交通肇事
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
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概述
赔偿计算标准
处理程序
赔偿调解
赔偿权利义务人
赔偿责任
事故概述
伤残评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商业保险
常见问题
案例评析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司法文件
法律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共同侵权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11年11月23日,袁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赵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转弯时相撞,导致赵某倒地。此时由东向西行驶的中型货车经过现场,小刘还来不及反应便与倒在地上的赵某再次发生碰撞,致赵某重伤。12月15日,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无法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赵某受伤后,送入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的第34天因交通事故致颈脊髓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2年1月11日,赵某的亲属向摸市某法院起诉要求袁某、小刘等人赔偿损失50万元。
某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综合本案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程度,受害人赵某与被告小刘的违章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袁某与受害人赵某驾驶的均为非机动车,二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相当,因此被告袁某与受害人赵某应负同等责任;被告小刘的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小刘、袁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上没有意思联络,但二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即受害人赵某的死亡,该损害后果无法分清是由谁的行为所造成,故应认定被告小刘、袁某对赵某已构成共同侵权,对赵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小刘与袁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文章:
代驾汽车出交通事故致人伤害 由代驾公司赔偿
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的才处理
受害人未提供事故发生时的收入证明的,误工费怎么算?
深圳梅观转机荷高速连续两日发生交通事故
广东深圳发生货车卡车相撞事故 被困司机获救
pdf book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代驾汽车出交通事故致人伤害 由代驾公司赔偿
下一篇: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人保交强险赔付额
• 致人死亡交强险如何赔偿?
• 只有交强险出了事故怎么理赔?
• 只交交强险,出事故后有理赔吗?
• 在深圳市交通事故小孩九级伤残能...
• 司机全责,交强险能赔偿残疾受害...
• 私家车出车祸怎么找律师?
• 深圳伤残鉴定时间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755-83033185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