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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车主张先生将一辆摩托车借给黄先生使用。2011年5月12日,黄先生驾驶该摩托车由某县城向某市区方向行驶,行至某银行门口时,由于黄先生未确保安全行驶,与前方许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许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因赔偿达不成一致协议,许某便一纸诉状将黄先生告上了法庭。经法庭调查,肇事车辆登记的车主是张先生,便将张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因黄先生没有确保安全行驶距离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原车主张先生没有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的限额内对许某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肇事者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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