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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认定

        2010年7月25日6时15分,张某由于疲劳驾驶,撞到同方向正常行使的魏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乘车人肖某、王某受伤和魏某死亡,货车及所载货物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拦住过往车辆将魏某送往医院,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到达肇事现场后,张某将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交给了交警。现场勘查结束后,张某弃车离开,之后就是杳无音信。经某交通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对张某的起诉是否应以交通肇事逃逸进行了分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只要行为人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避追究离开了事故现场的行为均够构成交通事故“逃逸”。本案中,张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显然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他虽然履行了个别救助义务,保护了现场,似乎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立即逃逸不同,但从整个案情和张某的主观目的来看,其离开现场,长时间杳无音讯,无视受害人的损失,其主观上仍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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