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交通事故律师网
咨询电话: 0755-83033185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国晖
国晖团队
业务范围
交通肇事
部门规章
律师聘请
执业感言
国晖案例
国晖招聘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法律知识
伤残评定
常见问题
赔偿项目
交强险
商业保险
责任及认定
交通肇事
民事诉讼
救助基金
现场调查
交通事故概述
赔偿计算标准
处理程序
赔偿调解
赔偿权利义务人
赔偿责任
事故概述
伤残评定
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
商业保险
常见问题
案例评析
文件范本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行政法规
地方司法文件
法律
首页
>>
案例评析
>> 正文
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认定
2010年7月25日6时15分,张某由于疲劳驾驶,撞到同方向正常行使的魏某所骑的人力三轮车尾部,致乘车人肖某、王某受伤和魏某死亡,货车及所载货物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拦住过往车辆将魏某送往医院,在肇事现场等待交警勘察现场。交警到达肇事现场后,张某将自己的驾驶证、身份证交给了交警。现场勘查结束后,张某弃车离开,之后就是杳无音信。经某交通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此,对张某的起诉是否应以交通肇事逃逸进行了分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可见,只要行为人明知要被追究责任而逃避追究离开了事故现场的行为均够构成交通事故“逃逸”。本案中,张某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后果,显然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他虽然履行了个别救助义务,保护了现场,似乎与一般的交通肇事后立即逃逸不同,但从整个案情和张某的主观目的来看,其离开现场,长时间杳无音讯,无视受害人的损失,其主观上仍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适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段“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量刑情节,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相关文章:
借车出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肇事者逃逸的交通事故 车主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原被告负同等责任,责任承担的比例如何划分?
我所2011年度工作总结及交流大会隆重召开
路口转弯处易发交通事故 交警提醒要谨慎驾驶
pdf book
第1页/共1页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上一篇:
借车出交通事故 车主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下一篇:
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 害人又害己
相关阅读
热点文章
• 人保交强险赔付额
• 致人死亡交强险如何赔偿?
• 只有交强险出了事故怎么理赔?
• 只交交强险,出事故后有理赔吗?
• 在深圳市交通事故小孩九级伤残能...
• 司机全责,交强险能赔偿残疾受害...
• 私家车出车祸怎么找律师?
• 深圳伤残鉴定时间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业务范围
诚聘英才
如果您对事故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
0755-83033185
Copyrite-2012 全国法律顾问版权所有
国晖律师事务所主办
粤ICP备1200848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