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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逃逸的交通事故 车主无过错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

        2010年3月20日,郝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新买的轿车购买了车险,期限是一年。2011年1月28日,郝先生停在路边的车被撞花了,肇事者逃逸。某保险公司却以"找不到肇事者"为由只赔70%的损失。郝先生心想购买车险,目的就是为了在遇到突发事件时有份保障。郝先生便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这就说明,只有在车主明知是谁损坏了其车辆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导致找不到肇事者,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利因此受到了损害时,保险公司才可以以减少损失赔偿的形式来惩罚被保险人的过错。唯有在这种情况下只赔70%的做法才有一定道理。 但在本案中,郝先生的车时停在黄色线以内的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故意放掉了肇事者的情况,某保险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因郝先生的过错导致其不能正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话,该保险公司理应全额赔付车主郝先生的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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