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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有无过错 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额内赔偿损失

        2011年11月25日15时,在某市某区某路口附近,夏某某驾驶小客车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该小客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承保金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金13万元。事故发生后,夏某某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后夏某某因意外溺水身亡。因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各持己见,2012年2月张某某的妻子徐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赔偿8万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认为事故发生当时夏某某还处在停驾期间,故根据相关规定,只应承担垫付抢救费的责任,而本案没有抢救费用,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再应按行为人各方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被害人家属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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