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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严重超载引致交通事故肇事司机负全责
2012年5月9日20时50分,在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洲彩滨北路,被告江某某驾驶经检验灯光不合格的湘N×××××号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为555KG﹚,装载货物705KG,遇行人即原告林某某同方向行走,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原告严重受伤的事故。2010年6月14日,经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但原告对此认定书有异议,被告江某某驾驶检验灯光不合格的湘N×××××号轻型厢式货车﹙核定载质量为555KG﹚,装载货物705KG,该货车具有安全隐患,并严重超载,在驾驶中未避让行人,未安全驾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规定,被告江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林某某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林某某118505.2元。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某某赔偿原告林某某5999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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