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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监管人应承担责任

        2011年11月12日,黄某雇佣已有7年驾龄的姜某某为其开车去某地办事,到达目的地后黄某进入大楼办事,姜某某在车中等候,不久姜某某的朋友邓某经过该地于是坐入副驾驶室位置一同聊天等候。其间邓某与姜某某两人调换坐位,由邓某驾驶轿车,不料撞上路边围墙,邓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姜某某受轻伤。12月29日,邓某配偶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某承担邓某医疗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女儿抚养费、母亲赡养费等共计20万元。姜某某则辩解邓某属无证驾驶,造成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自己不需承担责任。

        该案是一起因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姜某某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明知汽车是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却允许邓某坐到副驾驶位置,驾驶车辆,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未尽到严格管理和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邓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学习过机动车辆的驾驶技术,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其应该预见危险的存在,而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相等的责任。综上,该案事故是由于姜某某和邓某两方面过错造成的,两者责任相当,应判决姜某某赔偿原告损失的50%,即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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