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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交通肇事罪致一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12月15日21时许,魏先生驾驶一辆不合格的某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至某路口时,将前方同向行驶的轻便摩托车的张某某撞倒后立即报警。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某交通队认定魏先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魏先生与张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公诉机关认为,魏先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某法院依法惩处。
对于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出具的魏先生到案说明,现场勘查笔录,122事故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测记录单等证据。魏先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某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先生忽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违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魏先生犯罪后能立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魏先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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