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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人酒驾逃逸,法院判六年

        2011年3月21日,肇事人孙某大量饮酒后,驾驶一辆轿车与三名下班回家的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三名受害人当场死亡,孙某在事故后驾车逃逸。交警部门在调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车主孙某醉酒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执法机关在事故发生6天后将孙某抓捕归案。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孙某辩称,交通事故后,因醉酒原因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撞人,故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过错,肇事认为与故意逃逸行为在本质上存在区别,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孙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造成三人死亡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后果,被告具有逃逸行为并当庭否认逃逸事实,故法院判定,被告孙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以6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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