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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可判处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5日,蒋某驾驶一辆轿车在行驶的途中与另一辆车刮擦,蒋某随即下车与另一辆车车主理论,双方在理论的时候发生争吵,对方忽然驾车离开。蒋某便上车追逐,两车并线行驶相撞导致两车驶离路中间,将路边行走的王某以及其女儿撞伤,并撞坏停靠在路边的两辆车。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指控蒋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法院与10月12日公开审理此次案件。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中新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发生,法院判定被告蒋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目前对追逐竞驶判定标准,尚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一般情况下将其定义为行为人以寻求刺激、赌博竞技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反复并线,违法超车,属于飙车行为,因追逐竞速造成了严重后果或危害了不特定人数的生命、健康安全,按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可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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