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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18岁,从农村来深圳打工多年,今年8月份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对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问对于死亡,我们能拿到的死亡赔偿金是多少?事故是在深圳发生的,请问全国的标准都是统一的吗?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是最严重的后果。赔偿对于死者已经没有任何意义,赔偿主要是针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因死亡产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一般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为您弟弟才18岁,赔偿以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主。
对于死亡赔偿金,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关,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年龄计算得出,我国各地的死亡标准以地区出具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为准,各地不尽相同。本案中您弟弟才18岁,虽是农村户口,但从其多年在深圳务工可以基本判断符合农村户口转城镇户口标准的条件。这样的话,按照深圳居民标准获赔数额为40741.88×20 = 814837.6元。
对于农村转城镇标准赔偿,建议委托律师代理案件赔偿。否则若按农村标准,则赔偿额为10542.84×20 =210856.8元。
(备注:根据广东省2013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0741.8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0542.84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