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比例负担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事故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交管部门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次要责任与主要相对,当一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时,他方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有机动车参与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承担次要责任的,对事故上的赔偿处理有着重要的影响,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影响交强险的保险理赔
交强险为国家强制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分保险机动车有责的责任限额和保险机动车无责的责任限额,不论是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交强险承担的比例内容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营养费、整容费等;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负责维修费、个人随身财物损失等。
二、影响各方当事人对交强险理赔不足后的分担比例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理赔不足后,对于不足的损失数额,由当事人之间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如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可按照次要责任方30%、主要70%的比例分担;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可按照机动车方更多承担10%的比例分担:如机动车方为次责,则其可承担40%的比例,而负主责的非机动车、行人方承担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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