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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起诉肇事者,只起诉保险保险吗?

       摘     要:本文介绍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司机以及保险公司的诉讼被告地位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受害人欲起诉索赔的,可以把法定的赔偿义务人作为被告起诉。其中,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或组织。
           
      车祸赔偿案件中的被告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等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有肇事司机、肇事司机单位、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是管理人、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等。其中,在受害人起诉赔偿时,可以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那,如题目所言,是否只起诉保险公司,而不起诉肇事者呢?
           
      事实上,即使肇事者不真正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如在职工履行职务期间交通事故的,单位法定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但仍应将其列为首要被告,其他如单位、保险公司再列为被告二、被告三,因为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参与人,也是直接的侵权人,其应当出现在诉讼中。而对于保险公司,根据《解释》第25条,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也即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法定是被告之一,但该保险公司如果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不列为被告。
           
      对于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果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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