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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内兄给别人开车出车祸死了怎么赔偿?

       摘    要:在发生肇事机动车驾驶人并非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时,本文介绍车辆导致第三人伤害时的赔偿处理问题。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司机并非车辆所有人或是管理人的情况,如为雇佣关系或是劳动关系的时候,最为常见的如公交车的司机,其与公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此时公交公司有着用人单位或是雇主的地位。
 
      当出现肇事车辆为单位或雇主的情况时,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导致的第三人伤害,此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35条的规定,分别为:
 
      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如此,也即是说,如果驾驶员是在给单位工作中或是受雇他人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单位或雇主应当承担替代的赔偿责任,成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而非实际产生致害的司机。当然,对于单位或雇主,可以在承担赔偿后另行向员工或是雇员依照彼此间订立的合同等追偿。
 
      上述内容适用于题目中内兄给别人开车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事实上,死亡案件赔偿中,鉴于数额往往较大,肇事者单方面通常很难有赔偿的完整能力,单位或是雇主的介入能保证赔偿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能力。
 
          此外,鉴于案件中是机动车致害,为此,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也将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受害人在索赔时,应当将它们一并列为索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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