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制作问题。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规定,如果事故报警处理的,交管部门会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处理分为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但不论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交管部门或是交通警察都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重要意义在于其记载的内容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事故认定书记载如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环境情况
所谓客观环境情况,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状况、道路状况和交通运输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也即各方主体发生事故的具体经过,是否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等。
(三)事故发生的客观分析
由法律、法规的规定入手,结合收集而来的证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
(四)当事人责任与过错
当事人对事故承担的事故责任或过错对事故处理意义最为重要,为事故认定书内容不可或缺。当然,如果事故无法确定责任的,也应记载交管部门查明的基本事实,事故处理可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五)作为行政文书需落下的款目和日期
也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对于事故认定书,正常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内容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具体时间为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