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那天我驾驶的车辆和对方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的查证,认定我和对方车辆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导致我的车辆受损严重,我自己人身也受到伤害,而对方只是车辆受损。之后,对方要求由交管部门进行调解,我也同意,并签订了调解协议,可后来不管怎么样对方都不履行调解协议。我想请问下面的问题:
1、两车相撞,由交警部门主持签定协议(互赔),对方不赔怎么办?
2、医药费4000元左右,车辆修理费20000左右,因脚受伤一个多月无法正常走路,导致无法上班(无固职业),可以主张哪些损失?
•您好,对于在交管部门组织下签订的调解协议,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如果对方不赔,那么您可以起诉对方。
•正常情况下,对于车辆的损失,可以由承保了交强险和车损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车车相撞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向对方或是自己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理赔的项目包括对方的医药费用、车辆修理费等,超过保险限额的按侵权责任比例向对方索赔。
因为您一个多月无法正常上班,这就涉及到了误工费的问题,误工费用与您的工资和误工时间挂钩,建议您到所在公司开具证明您正常收入和误工时间的证明,加上医疗机构的住院证明等综合对误工费主张赔偿。
以上,如果觉得复杂,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