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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植物人),确定为终身护理(期限为20年),二审法院不支持一次性赔偿20年的护理费是否合法?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咨询,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答复,希望您能满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之规定,受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依照其年龄、健康等内容确定恰当的护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基于此,确定终身护理20年是正确的。同时,法律没有规定必须一次性支付护理费,所以法院不支持您的一次性赔偿20年的护理费是合法的,法院由自由裁量的权利。
基于法院不支持一次性支付20年护理费的原因,我们给您分析可能如下:
1、一次性支付20年的护理费用可能给赔偿义务人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使其生活严重困难;
2、护理费是一个逐渐延续的过程,一次性支付使得支付人提前承担未来的义务,对支付人有一定的显失公平;
3、一次性支付如果支付人经济条件不好,很可能难以执行,这对受害人不利,执行不了也有损司法权威;
鉴于以上原因,对于护理费用的支付,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例如可以以年为基本支付单位,每年进行护理费用的支付,也不至于增加支付人的负担和法院执行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