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记载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与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事故处理的证据。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以及无责任,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可知,当事人的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具体应为:
(一)倘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倘若事故的发生是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那么,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认定各方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倘若经查明,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那么,各方均无责任。
此外,若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那么,他方无责任。
以上认定事故责任的规则不但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也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
事实上,在地方上还有一些特殊的针对事故认定的内容,如《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就规定有,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倘若是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该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倘若各方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即为共同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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