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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能要求精神损失费吗?

       摘     要:本文讨论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伤害,受害人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以及标准问题。
 
      精神损害费是因遭遇人身侵害导致精神严重痛苦而产生的法定赔偿费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明确: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属于人身侵权,如果事故伤害致使受害人或死者家属精神严重痛苦的,受害人或死者家属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予以确定。
 
      在赔偿标准上,《精神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是综合性的,依其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各方的过错大小;2. 侵害人实施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 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我国各地对于交通事故人身精神损失费以伤残等级和死亡为判断标准,通常只有伤残案件或是死亡案件才会存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在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中,其对精神损失费就规定严格,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严格依照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10万元,二级伤残为9万元,依次类推。
 
      一般来说,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害损失费与一级伤残精神损失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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