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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操场上被撞死,能否算交通事故?

       摘要:因学校操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因此该小学生在学校操场上被撞死不属于交通事故。
 
      申某与刘某育有一女,今年上小学一年级。在2013年1月的一天,学校来电话通知申某与刘某,其女儿在放学经过操场时,被一位酒后在操场上练车的老师王某撞伤,让其速到医院。申某与刘某赶到医院时,其女儿经抢救无効死亡。后申某夫妇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了案,并拨打了110报警,要求依照交通肇事罪严惩肇事者。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老师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申某夫妇后得知,因事故发生在学校,不属于不交通事故的范畴,因此该老师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夫妇俩非常不解,请问学生在学校操场上被机动车撞死,能否算是交通事故?
 
      (1)虽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并不表示就属于交通事故范畴。因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的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所以接到报案后,相关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作出事故认定。
 
      (2)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学校操场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学校的操场属于学校内部场所,是供学生学习、生活的地方,不具备“公共性”,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
 
      (3)虽然该老师王某具备酒后、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情形,但因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排除构成其它罪。
 
      (4)王某在放学的高峰期,酒后在操场上练车,违反学校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全部责任;因学校存在管理疏忽,所以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申某夫妇可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学校与该老师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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