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对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罗列。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原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权委托代理人代替自己进行诉讼。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费、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有其他紧急情况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于执行。
7、有权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8、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9、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1、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勘验。
12、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3、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4、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16、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7、胜诉的原告,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8、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
原告在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均受法律的保护,且法院也有责任使原告能够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在诉讼中被告与原告的地位平等,其诉讼权利也基本相同。被告在诉讼中在原告享有权利的基础上,除了不能撤诉外,还享有对原告的起诉进行答辩、有权提出反诉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