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的行为,一经交管部门查出,将会依照法定的程序给予处罚。交管部门的处罚决定需要制作交通违法处理通知书,本文讨论处理通知书的的出具程序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类型很多,包括有饮酒驾驶、超载驾驶、超速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没有法定的检验合格标志以及诸多的其他违法交通规则的行为,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手段。
对于交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或是交通警察需要依职权出具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那么,该通知书的处理程序应该如何呢?这规定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中,依据该条,可知,交管部门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
对于即将进行违法处理的当事人,交管部门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违法行为人申辩
交管部门在向违法行为人口头告知违法事实后,违法行为可以陈述和申辩,交管部门应当听取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是证据,如果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出具处理通知书
在明确案件事实后,交管部门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
(四)签名及盖章
原则上,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交由违法行为人签名,此外,办案的交通警察也应当签名或是盖章,通知书需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实践中有当事人对处理通知书不服的,并为此拒绝签名的,但事实上,交通警察只需在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可,通知书不因为违法行为人的不签名而不发生效力;
(五)送达
通知书的送达表现在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拒收的,则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可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