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坏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人身伤害损失,一类是财产损失,不论是那一类损失,作为损害人的一方,都可以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权利。
在我国,因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的法律依据为包括有《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而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主要见《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相关内容。
《民法通则》第117条明确,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解释》第15条对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做出了明确,具体为如下几项:
(一)维修货损费
指那些维修事故后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还包括车辆施救的费用。
(二)重置费
指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这里可以回答题目中问到的问题,车辆报废事实上属于车辆灭失获无法修复,受害人可以主张相应的重置费用,也即购买一辆同等新车辆的费用赔偿。
(三)停运损失费
这里只针对经营性车辆,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这里只针对非经营性车辆,指非经营性车辆(如私家轿车)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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