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导致脸部伤害,在赔偿上的相关问题。
脸部的毁容伤害包括脸部出现瘢痕、脸部器官丧失或是器官功能丧失等,进而对容貌产生一定的影响。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伤害中,毁容更是一种精神伤害,为此,受害人除了一般性的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外,通常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
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赔偿项目种类以及赔偿项目的标准确定,当然这些都决定于受害人受到伤害的大小。在非死亡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可分为一般性伤害案件和伤残伤害案件。所谓伤残案件是指受害人的伤害符合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伤残等级的标准,这样,受害人就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因伤残方可产生的项目。
脸部损伤常见的可构成伤残等级的标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诸如:
1、在脸部伤害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时,或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时构成10级伤残;
2、在脸部瘢痕形成面积达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厘米以上,或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时可构成9级伤残;
3、在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或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时构成8级伤残。
此外,还存在其他伤残等级的情况。
在构成伤残的案件中,首先通过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之后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项目,之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各项赔偿项目数额。如果不构成伤残,则去掉相关伤残计算的程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