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发生后,倘若涉事车辆保险过期的,赔偿处理的情况。
机动车辆常会投保一些相应的保险,诸如属于基本险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此外还有一些附加险,如车损险、自燃险等。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来说,保险理赔集中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上。
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义务属于合同义务,为此,需要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理赔。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保险过期就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一个常见理由。对于保险过期的赔偿,可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保险公司仍然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有积极的向保险公司续保的行为,而保险公司怠于履行相应的续保义务,那么,此时可认定保险公司有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的大小程度适当分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义务。
此种情况可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两种保险险种情形中。
二、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情况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续保的过错,那么,事故造成的损失就应排除保险公司的赔偿内容。此外,针对交强险,因其属于国家强制投保的险种,投保时国家强制给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没有及时续保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即由法定投保人先行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方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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