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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部分谁承担?

       摘    要: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一部分是由保险公司保险理赔的,但是一部分须得当事人自行承担。
 
      人身损害赔偿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一部分根据法律规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还需当事人自行承担,当事人自行承担与事故过错大小有关。
 
      对于交通事故的理赔,我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得较为明确。依据该条,在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里,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分有责限额和无责限额,同时又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对于交强险理赔不足的部分,赔偿比例为:
 
      (一)机动车之间
 
      事故为机动车之间发生的,由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事故过错可根据事故认定书进行确定)。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的,那么,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则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各地不一,可参见地区交通法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为无过错责任赔偿)。
 
      例外情形:
 
      当查明交通事故的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那么,机动车一方对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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