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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后保险公司否定伤残级别怎么办?

       摘     要:本文介绍交通事故诉讼程序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诉讼中,被告人一方通常会含有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或是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优先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为此,保险公司在事故赔偿处理中意义重大。
 
      在伤残案件中,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与伤残等级紧密相连,可以说,伤残级别的大小决定了赔偿项目数额的大小。
 
      伤残等级的鉴定一般有两个途径,一种是当事人在诉讼外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种是开庭后由人民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诉讼外进行鉴定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有条件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甚至于进行多次鉴定,以最为有利的一次鉴定结果为依据要求赔偿,但其弊端在于在诉讼中可能遭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诉讼内鉴定的优点在于法院指定的鉴定各方当事人都需认可,但鉴定往往具有终局性,人民法院会以鉴定结论直接裁判。
 
      诉讼外鉴定为大多数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选择,虽然鉴定的法定标准也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是统一的,但因为不同的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对同种伤情可因时间、鉴定方法等不同而导致伤残等级不同,自行鉴定对受害人来说有利。自行鉴定未来面临的一个挑战就是当事人会有质疑,例如作为赔偿义务人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希望伤残等级小一些,自己遭受的理赔也会小一些,就会对鉴定提出质疑。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质疑会有两种处理结果,一种是认可并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一种是不予认可,直接以受害人提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裁判。
 
      为了使人民法院采纳受害人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就需在鉴定的时候把握一些细节,如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选择离受诉法院地近的鉴定机构、依法委托鉴定机构等。这样,法院通常会支持受害人自行鉴定的鉴定意见。
 
      温馨提示:由律师介入协助伤残鉴定是受害人较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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