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被发现没有投保交强险,试问,此时事故损害赔偿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案 情 回 顾 :
在2015年6月的一日,王某驾驶着一辆捷达汽车在某路口转弯处把从这里经过的行人陈某撞伤,后陈某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骨头粉碎性骨折。陈某因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用约9000元。案件经交管部门介入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案件承担全部责任,陈某主要责任。并调查出,王某的车辆已经有1年多的时间没有任何保险。
陈某就赔偿问题与王某协商,无果后欲起诉王某,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万多元。
案 件 分 析:
本案是一起案情简单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被认定承担事故主要部责任,行人次责。如果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承担赔偿(交强险赔偿前,不考虑当事人损失分担问题)。可本案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本案肇事车辆没有交强险。原本在机动车全责情形下,如果存在交强险,交强险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22000元,对于损失完全可以全部赔偿。现如今,只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条,对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承担责任。
也即,本案如果查明陈某事故损失为人民币9万余元,且属于应当由交强险承担的范围,则由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实上是替代承担承担原本应由交强险承担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