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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中受害人的代位求偿权

       摘要  交强险属于责任险的一种,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赔偿权利人在进行诉讼时,常常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会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鉴于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有限,许多车主还会选择其他商业险,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将商业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通常都列其为第三人,其赔付的范围依据法院对赔偿责任的认定,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付。在司法实践中,被保险人即肇事司机常常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偿款项,受害人可以据此行使代位求偿权。
 
      首先,根据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应该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支付赔偿款,可是,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时,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有法可依的;
 
      其次,受害人要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满足几个条件:(一)肇事车辆的车主作为被保险人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二)交通事故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同时法院也依据案件事实对赔偿责任作出了判决;(三)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依据这三个条件,受害人可在判决书确定赔偿的责任后,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害人;
 
      最后,被保险人没有支付赔偿款给受害人时,保险公司是不可以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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